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0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67號

原告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 律師

被告 龔永宗

侯湘琪

賴宣羽

李秋瑜

蘇煒鈞

黃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七項「本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主文第二項」,主文第八項「本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主文第三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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