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315、4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陳志雄已於警詢、偵查及移審時就被訴之竊盜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被告陳志雄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84條之1、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