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原告 廖國棟
許怡椀 被告 吳永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舒婷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珍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