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3年度店簡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店簡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灣聖公會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丙○○間請求遷移墓
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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