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761號抗告人 林坤建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18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3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林坤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酌定應執行刑時,既不得逾越附表所示各罪原宣告刑之總和(最多30年),亦不得逾越附表編號1至15、16至17所示之罪分別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16年4月。爰審酌行為人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與整體刑法目的等,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原定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形。於法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係提出「聲明異議」狀記載不服原裁定之理由,應認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苛,乃係對原審裁量職權之行使,任意指摘。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蔡彩貞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法官林孟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