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69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於取具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通緝到案,由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事由,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父母身體健康狀況不佳,且有兩名幼兒待扶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已審結,另雖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刻正審理中,惟考量被告之經濟狀況及被告犯罪情節等情狀,認被告尚非不得以具保替代羈押處分,故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