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荷蘭村環境保護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黃俊文 訴訟代理人 劉靚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荷蘭村環境保護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訂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應業務需要,經民國105年11月25日第七屆第三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7、9、11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為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捐助章程、會議記錄、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訂後條文」欄所示之規定,主要係修訂財團法人荷蘭村環境保護基金會之董事人數、任期及其起迄日期、董事會決議方式、監察人之任期及其起迄日期等相關事項,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於105年11月25日召開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荷蘭村環境保護基金會第七屆第三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章程等件附卷可稽,又財團法人荷蘭村環境保護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經修正後之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7、9、11條為如附件「修訂後條文」欄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