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574號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洪茂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