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惟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邱成文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邱成文(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號四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邱成文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103年3月13日經列為失蹤人口予以協尋,為80歲以上之人行方不明,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予依法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110年11月29日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該所110年11月3日函暨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戶籍謄本、戶籍資料、健保投保紀錄查詢、健保歷史投保紀錄查詢、內政部移民署110年11月8日函暨入出境查詢名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1月8日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1月8日函暨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11月4日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11月12日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11月5日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0年11月10日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11月4日函、行政院八事行政總局110年11月10日函等件為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無訛,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戶籍資料、親等關聯、入出境紀錄、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勞健保投保資料與就醫紀錄之結果,均查無相關紀錄,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憑,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且本件失蹤人於103年3月13日失蹤,失蹤迄今已滿3年,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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