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楊方賢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 律師
相 對 人  林奕汝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
106年度壢簡字第733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聲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
述單、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財政部104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
份等資料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
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劉彩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