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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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42號

原告 劉美龍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複代理人 湯竣羽

被告 王增仁

訴訟代理人 陳淑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有被告戶役政資訊查詢個人資料結果、被告所提民事委任狀所載住址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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