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春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零肆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90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春順160│自民國09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300410│0000000000│04月18日││一四│││元│9│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909號)緣相對人陳春順於民國93年9月17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