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秋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準強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3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緝字第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秋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謝秋和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即10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均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偉達法官陳盈螢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