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共貳包,驗餘淨重共叁伍點壹伍叁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著有明文。本件聲請為正當,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