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六О號
聲 請 人 丙○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零柒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
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0六六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之超過如
後附計算書所列費用之部分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