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0號原告 潘志豪 被告何昇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陳明珠法官莊婷羽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奕成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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