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570號
原   告  陳寶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衛武 首席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對於被告衛武首席大
樓住戶管理委員會起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明確表明其對被告起訴之「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此有原告提出之起訴狀1
份在卷足稽,況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新
臺幣捌萬參仟貳佰陸拾伍元」並附估價單1紙,原告又於起
訴狀第2頁記載「連帶求償新臺幣參萬元」等語,是原告對
於被告起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明確,至為顯然
,故原告之起訴顯然不符法定程式。為此爰依前揭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邱靜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