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686號
原告 林琇甄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孟傑 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3,337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4,500元×(148.12+7.72)平方公尺×(1-每年折舊率1%×39年)×段落等級120/100=513,33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已經繳納之1,990元,尚應補繳3,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