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三號
聲請人 陳愛玲
陳惠美 陳惠明 陳建雄 蒙國良 蒙秀珍 蒙琇惠 蒙國弘
送達代收人 曾孝賢 律師右當事人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係屬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對於該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三年度繼字第二一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查係對非訟事件裁定聲請再審,依前開說明,自屬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