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11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官鎮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官鎮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