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亞喃被告余佳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亞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余佳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張亞喃繳納現金後,已獲當庭釋放,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9年10月13日點名單、訊問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639號卷第40頁至第44頁反面)。惟本院依法傳喚、囑警拘提被告余佳權,並通知具保人張亞喃帶同被告余佳權到案,被告余佳權均未到庭應訊,且被告余佳權目前亦未因案在監或在押,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本院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為憑,足認被告余佳權確已逃匿,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將具保人張亞喃所繳納之保證金30,000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羅國鴻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