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暨埔子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相 對 人 楊如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訴外人 楊阿望 之繼承人,楊阿望為
領取現金補償費之會員,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楊阿望之全
體繼承人於函到3日內共同逕赴聲請人處領取現金補償費,
逾期自當逕予依法辦理提存,該存證信函竟因招領逾期致原
件退回,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函查相對人戶籍地址之居住事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淡水分局民國108年10月25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83906846號
覆函表示經查訪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
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