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三二號
上 訴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行即 莊秀珠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叁拾貳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