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747號聲請人達易特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達易特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編號1、2、3票據之帳號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載並不一致,請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何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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