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6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李俐瑢
李昀嘉 李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俐瑢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二項聲明分別係請求撤銷被告等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以及將變賣不動產所得價金返還被告等公同共有,經核其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815,648元及327100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在卷可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606,833元,依前開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606,833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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