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60號
原 告 金國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心
訴訟代理人 陳敏儒
被 告 許家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