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60號
原   告 金國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心
訴訟代理人  陳敏儒
被   告  許家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