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90號
原   告  陳怡楨
被   告  陳勝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
區○○街○○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另
原告於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居所「新北市○○區○○路0段
000巷0弄0號2樓」,前經本院依址寄送調解通知書,則
寄存大有派出所,且未為被告所領取,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
公務電話記錄可參,自難認被告確有住居於該址,依前揭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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