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766號聲請人 陳秉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所載發票人名稱「 曾祥瑞 」與系爭本票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929號民事裁定影本所載「 曾祥端 」不符,請具狀陳報正確之發票人名稱(「曾祥瑞」或「曾祥端」?)。
二、若系爭本票正確之發票人名稱為「曾祥端」,請重新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