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07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瞳晶眼鏡有限公司、 徐華瑋 、 徐明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查詢瞳晶眼鏡有限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之函文。
二、提出瞳晶眼鏡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表明瞳晶眼鏡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