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業績獎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70號原告 黃紹維
洪毅 王加苡 李曼琳 黃羿云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被告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游淑惠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前來閱卷後聲明被告最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