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宗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94號、97年度毒偵字第2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二八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零點一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宗隆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4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淨重0.28公克)、大麻(淨重0.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11月18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242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大麻(淨重0.1公克)及安非他命1包(淨重0.28公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確實檢驗出大麻及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採證照片附卷可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