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俊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俊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侵占罪,經本院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1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0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清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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