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投刑簡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投刑簡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投刑簡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慶銅上列被告林慶銅因本院民國100年度投刑簡字第201號賭博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戶籍地雖仍設在嘉義縣○○鄉○○街○○巷○○號,然其現已遷移上址,實際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致無從送達前揭判決,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之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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