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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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264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凌晟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597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收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47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