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4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劉千綺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億貳仟柒佰叁拾肆萬貳仟伍佰零肆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佰肆拾壹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佰肆拾壹萬貳仟
零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