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7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賴嘉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0年
6月2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030100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賴嘉隆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賴嘉隆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5月10日16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本院法警即證人 黃逸帆 於上開時間、地點,見被移送
人於法院內未戴上口罩且嚼食檳榔,乃趨前請被移送人戴好
口罩。詎被移送人竟對以「你現在在兇甚麼?(台語)」、
「沒看當我在吃檳榔?(台語)」等語,對證人黃逸帆咆哮
。經證人黃逸帆呼叫其他值班法警支援,於其他法警分離證
人黃逸帆與被移送人時,被移送人另以「幹你娘(台語)」
等語,辱罵在場值勤之法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
(二)證人黃逸帆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
生之危害,併考量其違序之動機及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
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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