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5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彥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三日所為一一○年度易字第一四七號「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葉彥甫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以
110年度易字第147號裁定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茲因被告嗣於110年5月19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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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詹尚晃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