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職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再審依職權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職字第410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同上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裁定命補正,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九年度台職字第四一○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該地址業經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45號、108年度台抗字第892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吾國駐外機構對之送達而無效,有吾國駐奈及利亞代表處、駐紐約辦事處、駐匈牙利代表處函在卷可稽。可預知本件再依聲請人陳報處所送達亦無法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王金龍法官陳麗芬法官黃書苑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