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90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丁○○
7、2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科信電子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科信電子有限公司之最新名稱。
2.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