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 司繼字 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74號聲請人 胡竑明 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鳳 被繼承人 胡金峰 生前最後住.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已另案以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04號聲請被繼承人拋棄繼承,本件核屬重複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