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351號
原   告  郭新華
被   告  李延生
原告與被告李延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應預
繳自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提解至本庭之提解費新台幣
35,680元(含餐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段00巷0號)預繳上開提解費,逾期不繳,被告亦不為墊
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逾四個月兩造均未預繳或墊支者,視
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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