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監宣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監宣字第6號聲請人 賴文弘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不影響受監護宣告人 賴簡玉 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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