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06號

原告 劉采瑄

被告 陳琇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鄭苡宣

法官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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