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陳榮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基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陳榮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基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