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0號債權人 劉信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何建忠 即華達旺企業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以與債務人合夥,共同承攬海軍保修指揮部之購案,並以債務人名義與海軍保修指揮部簽訂契約,嗣該契約因故遭解約,合夥目的顯不能完成,經請求債務人返還金錢損失,均未獲置理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協議書所載,簽立協議書之乙方為萬年行,非債權人劉信華,無法證明債權人劉信華與債務人華達旺企業行間之合夥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