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陳怡伶 被告 張翰林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1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家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6分許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有該案審判筆錄及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而原告本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係於上開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3分許始繫屬於本院乙節,亦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本院收狀戳章足參,依上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另本件係以原告起訴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尚非實體上判決,自無礙於原告再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瑜瑩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