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00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榮昌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榮昌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鄭榮昌與鄭○年同為臺南市○○區○○○街00號社區大樓住戶。詎鄭榮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19日上午6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2樓之6住處陽台,面對大樓中庭,辱罵鄭○年「幹你娘」、「幹你老母卡好」、「鄭○年,好幹的你回來下來講啦,幹你老母老雞掰卡好啦」等語,足以貶損鄭○年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鄭○年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㈠本判決所引用被告鄭榮昌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47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其餘所引用卷內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均依法定程序
取得,經合法調查程序,與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無不得為證據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講「幹你娘」、「幹你老母卡好」、「鄭○年,好幹的你回來下來講啦,幹你老母老雞掰卡好啦」等語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那是我的口頭禪,我當時不是在罵告訴人鄭○年,我是在表達對中庭工程不滿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接續辱罵「幹你娘」、「幹你老母
卡好」、「鄭○年,好幹的你回來下來講啦,幹你老母老雞掰卡好啦」等語之事實,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9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見警卷第7至8頁;偵字卷第21至22頁),復經本院當庭勘驗錄有被告辱罵過程之錄影影片無誤,而有勘驗筆錄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8至49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因為管委會於111年2月1
6日選舉投票,我認為票數有問題,我要驗票,但管理公司不願意驗票,決定同年月20日重新表決,被告不想讓我當主委,所以才會在他家陽台對我辱罵,被告從19日就開始罵,20日選舉等語(見警卷第8頁;偵字卷第21頁),已明確證述其遭到被告辱罵之過程及可能之原因,且與本院勘驗錄有被告辱罵過程之錄影影片,勘驗結果被告當日確有提及「幹你老母卡好,歐北來!我們的時間很多嗎?你說重選就重選,我們的時間很多嗎」等語之情節相符,足見告訴人上開指述遭被告辱罵乙情,應與事實相符而得採信。
㈢被告雖辯稱其不是在罵告訴人,其僅係表達對中庭工程之不
滿云云,然被告當日並無提及中庭工程相關事宜,且於提及上開重選之事後,隨即稱「鄭○年,好幹的你回來下來講啦,幹你老母老雞掰卡好啦」等語,明確要求告訴人出面說明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48頁),足認被告當時顯非係表達對中庭工程之不滿,而係針對告訴人重選之事而對告訴人有所不滿。此外,被告亦自陳「你們根本不知道他(指告訴人)的行為,你不知道他(指告訴人)會報仇的,我只是不想在這邊講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55頁),可見被告與告訴人間確有糾紛存在,被告亦有出言侮辱之動機。是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㈣被告雖又辯稱上開言語僅是其口頭禪云云。然觀諸本案案發
過程,被告係對告訴人重選事情有所不滿,而口出穢語,藉以宣洩自己內心不滿之情緒,具有針對性,已可使聽者感受被告情緒激動,係針對告訴人所為,是依當時客觀情境,應屬針對告訴人而為之攻擊性言詞,與單純之發語詞或口頭禪有別,而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可使告訴人感到難堪、屈辱,自屬侮辱之行為甚明。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辯無非臨訟飾卸之詞,委無可採,其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且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者,乃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對告訴人口出「幹你娘」、「幹你老母卡好」、「鄭○年,好幹的你回來下來講啦,幹你老母老雞掰卡好啦」字句之地點,係面對社區大樓中庭,本即會有其他住戶進出,自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而被告公然在上開地點所使用「幹你娘」、「幹你老母卡好」、「鄭○年,好幹的你回來下來講啦,幹你老母老雞掰卡好啦」之詞彙,依一般社會通念,有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意思,足以貶損受罵者之社會上人格評價及聲譽,而屬抽象之謾罵、侮辱之不雅言語。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基於對告訴人公然侮辱之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相同
之地點,接續以「幹你娘」、「幹你老母卡好」、「鄭○年,好幹的你回來下來講啦,幹你老母老雞掰卡好啦」等言詞,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處侮辱告訴人,性質上屬接續犯,應包括論以一罪。㈢爰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要求重選,竟公然以上開穢語辱
罵告訴人,損抑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顯然缺乏尊重他人之人格尊嚴之觀念,所為誠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罪後仍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之態度,且其迄今尚未向告訴人表達歉意、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辱罵告訴人之言語內容,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52至5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惠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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