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62號聲請人 賴孟紳 相對人 陳冠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王吳蔚 於民國84年3月16日向第三人 賴慶寅 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4年4月1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王吳蔚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00,000元。嗣第三人賴慶寅死亡,由聲請人繼承,並辦畢抵押權繼承登記在案。又第三人王吳蔚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於102年8月14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26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里區○○○段│769│建│3469.93│92分之4│├──┼───┼────┼────┼──┼─┼────┼────┤│002│臺南市○○里區○○○段│770│道│32.42│92分之4│├──┼───┼────┼────┼──┼─┼────┼────┤│003│臺南市○○里區○○○段│772│道│238.53│92分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