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告 黃陳貞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冠錄 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65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