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7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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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李穎昇   住○○市○○區○○街000巷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李建中   

           住○○市○○區○○街000巷0號1樓

被   告  袁子正   住○○市○○區○○街000號(臺南○○

            ○○○○○○○○永康辦公室)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11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鍾湄

書記官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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